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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政治体制的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人们所面临的政治权利的丧失和侵害等社会风险日益增多;权力的腐败与泛滥,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以及政治制度的各种不和谐性因素的激化,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问题。在此种背景下,急需相关的政治机制来发挥有效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契约政治正是这样一项社会政治制度,它通过契约来规范和约束国家和公民的政治行为,用契约理念来规范和:提高公民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意识,用政治领域的契约之治来规范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行为,来维持社会政治的和谐与稳定,使缔约各方都能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最终实现政治生活契约化和契约政治制度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政治保证。然而,由于我国的契约政治尚处于萌芽状态,契约精神发育不充分,相应的配套制度仍不健全,基本功能定位模糊,导致契约政治还不能有效承担起上述社会重任。针对契约政治的建设,国内学者大都从培育契约精神这一单视角出发,围绕契约精神的发育和培养,提出建设契约政治的种种建议。然而,契约政治作为一项具有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复合特性的社会政治制度,真正需要的是从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重视角出发为其自身建设与运行提供可行性的理论依据。本文便是从哲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多重视角出发,采用学科交叉分析的方法,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并辅以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以探讨契约政治建设及其运行的路径选择为主,就如何建设和完善契约政治这一问题问题进行探讨。笔者从契约政治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东西方契约政治的发展脉络,进而揭示和分析契约政治繁荣与衰落的深层次原因及其社会政治影响。通过分析契约宪政的社会功效探索契约政治发展的宝贵经验,尤其是近代西方契约政治所造就的民主、法制精神和自由、平等观念。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契约政治建设的现状、原则、条件、机制、内容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地深入研究契约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构建一整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的契约政治发展理念。用契约来论证国家的产生虽然已成历史,甚至在某些特定时期(如西欧中世纪)契约思想还被披上了神学外衣,成为宗教统治世俗社会的理论根源,但这种特定意义上的消失和特定环境下的扭曲并不能否定契约理论的历史功绩。我们应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契约政治建设充满信心和希望,从理念、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各个层面不断地推动契约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