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民法亲属法中的重要内容,通过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可以提高夫妻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甚至是对促进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着较长时间的实践历史,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教训。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对这一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出现在几次立法时的专家建议稿里。诚然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正确反映一定时期经济生活水平的法律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可以阻碍经济的发展。还有的学者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然而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越来越多样化,我国已来到了必须要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规定的时候。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中涉及日常家事的部分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往往见仁见智,甚至出现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部分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略有涉及,“丈夫或妻子在为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权利平等。本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①这一条款可以作为处理日常家事方面纠纷的依据。然而该解释过于简单模糊,加之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对解决实际问题效果不大。本文将从六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简单介绍,包括日常家事代理内涵、历史渊源以及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价值;第二部分讲述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解决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由谁来行使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后产生的义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笔者通过认真甄别,得出合法婚姻及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都可以享有的结论:第三部分讲述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在什么范围内行使的问题,即日常家事的范围。日常家事的范围千差万别,如果不加以限制,会使得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没有边界,无法产生权利规定时的积极效果,笔者最后通过列举加除外规定模式总结出日常家事的范围;第四部分介绍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即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在夫妻之间该如何分配;第五部分介绍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权利不能是没有边界的,超出适当的范围就应当受到的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使得权利主体在行使时认真约束自己,是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能够按法律规定运行。最后一部分讲述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