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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众多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运行轨道,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严重失真,而在证券市场和信息披露制度发展最完善的美国同样也风波不断。于是一时之间,各国的证券和信息监管部门积极采取立法、惩处等种种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实际上,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发展史就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达史,这是因为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更是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利保障。大力推动美国证券立法的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总统每次谈到证券市场时都要提及的大法官布兰戴斯(Debitz Brandeis)的名言:“公开是医治工业社会疾病的良药,就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实际上,布兰戴斯的这句名言是迄今为止对信息披露制度最精辟的描述。正如公司治理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物,在企业组织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现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分工和合作秩序的产物,作为企业投入与产出的替代变量,也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发展的产物之一。传统的观点认为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大多从公司治理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如何完善信息披露。笔者认为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并不是完全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与重合部分,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同与区别。本文以这一观点为基础,本着研究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在综合国内外关于信息披露的代表性文献与相关理论之后,深入研究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并分别采用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的方法,探讨信息披露与广义公司治理(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最后从若干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改进能够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