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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宏观审慎下逆周期监管的整体框架,以缓解《巴塞尔协议II》下的资本监管模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的商业银行顺周期性问题,逆周期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要求、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及流动性比率,以全面加强资本监管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目前,学者已有对宏观审慎监管及其框架下的逆周期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金融稳定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宏观层面,而对微观层面上逆周期监管影响商业银行微观行为关注较少。判断逆周期监管对我国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理论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检验逆周期监管下各监管工具对我国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实际影响,有助于更全面评估逆周期监管的政策效果,进一步指导逆周期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调整策略。基于此,本文借鉴Cordella的研究,构建逆周期监管下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决定的理论模型,分析逆周期监管工具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之后选取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Z-score指标,分别从资产配置状况和经营稳定性测度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进一步,选取我国26家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2004-2013年的数据,利用单步系统GMM估计方法,对逆周期监管工具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关系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不同类型银行对逆周期监管的反应不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有效抑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作用有限;杠杆率要求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三类银行均更倾向于持有风险资产,风险承担水平提高;流动性要求只对国有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起抑制作用;而计提资产损失准备要求只会刺激城市商业银行选择更高的风险承担水平。因此,仅依赖外部监管不一定能达到监管目标。商业银行自身为克服顺周期性、控制风险承担水平、保持经营稳定性,应在逆周期监管思路的指导下,对资产结构、资本补充机制、授信模式、中间业务开展、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全面风险管理等行为做出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