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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什么?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和前提。没有生命一切就将等于零,生命权体现着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历史发展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公然反对过生命权,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部门法如刑法和民法等对生命权提供了一些保护,但我国现行宪法却对生命权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实践中我国政府强调的更多的是生存权,而生存权和生命权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涵义却相差甚远。生命权在英文中表述为“right to life”,是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享受生命,不被非法剥夺并不受各种危险威胁并得以请求救济的权利。而生存权在英文中表述为“right to subsistence”,是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 任何时候,人都应该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来对待,生命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传统的功利主义哲学不能提供生命权绝对的基础,惟有康德的伦理学能够为生命权补奠绝对根基。宪法的至上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权利保护功能,使得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指,通过宪法规定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将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赋予国家机关不得侵犯并加以积极保护的义务,并通过宪法的实施得以实现的生命权保护方式。当前,世界上有153个国家以各种方式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把生命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已经成为世界的立宪潮流。 当前我国的部门法对生命权提供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但是,漠视生命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却比比皆是,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尊重生命权的文化,我们的公共政策中没有把生命权当成空气一样对待。并且,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既然是空白就要弥补,那么如何去实现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呢?首先,生命权入宪是前提,可以在保持宪法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把生命权纳入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