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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进行改革之后,我国在取得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从过去的计划经济、政策治理、封闭发展、一元化社会逐渐转型为市场经济、法治治国、开放发展、多元化社会。在转型时期,出现了多种社会成份,利益关系失衡断裂:首先,社会关系不稳定并且社会结构、机制也不成熟。其次,社会需求和社会资源之间不相配。总体表现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政治的改革跟不上经济的发展,且具有滞后性。暗箱操作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较多,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还大量存在;社会各种问题不断发生等。总之,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所以,我们既要保证司法的运行能发挥功能及回应客观现实和时代要求,并且妥善地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还要认真审视司法功能的缺失、错位与滞后问题,根据我国转型社会的要求重新合理调整司法功能,从根本上完善司法功能,使之发挥重要的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作用。本文围绕司法功能这一中心,探讨其发展的历史演变道路,并以此为参照,分析我国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司法功能现状,包括其缺失的原因,然后对其进行重新调整,并提出我国应该如何有效发挥司法功能的建议。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先对司法功能进行基本的理论分析,包括解释两个重要的概念,即什么是司法和什么是司法功能。然后再一一列举司法功能的种类。并分析司法功能的历史演变轨迹,先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来分析,说明社会转型的种类,司法功能变化的轨迹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专政功能包括它形成的原因和产生的局限性。最后寻找司法功能变化的社会因素。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做出对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功能的调整,先说明我国现代司法的体系,再说明司法功能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时代因素、法院自身因素、利益主体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最后才明确司法功能如何调整。第三部分为结尾部分,阐释了影响我国司法功能发挥的原因,以及应该采取哪些保障措施。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价值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法等。本文在写作上有两点创新:1.本文借助于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司法功能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现有司法功能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和滞后性。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司法功能的发挥有待提高。现有国内司法功能的研究只集中在它的基本功能上,而忽略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体对司法功能提出的新要求。重大的理论争论也多集中于司法权的性质和价值属性上,鲜少具体谈论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如何对司法功能进行调整和有效的发挥司法功能。本文则试图从司法功能的社会背景入手,借助于法学界对司法功能的界定和分类等研究成果,对司法功能的调整进行挖掘,从而突破现有研究上的这种局限。2.本文借用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社会转型”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一般意义上,社会转型往往意味着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相当于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所以也可以说中国社会自从步入近现代,就一直处于社会转型的进程中。采用这种定义,仅仅是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说明中国社会的变迁,不能代表从我国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所发生的变化。所以本文将抛弃对“社会转型”定义为“传统-现代”这一宽广的概念。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层面对“社会转型”的概念加以界定即社会转型就是指社会由一种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结构状态的转化。在这个意义上,同时带动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和观念的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这一社会转型进程构成司法功能研究的结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