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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在风险资本家和创业企业家进行再分配,保护风险资本家免受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风险投资法律文件中逐渐加入优先权利条款。作为实用主义的产物,这些优先权利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也被发达资本市场的法律所认可。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则还不完善,部分优先权利条款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会遇到困难。在对风险投资进行的相关研究中,优先权利条款很少作为关注的对象。理论的缺乏难以指导实践,不适应我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对相关研究的要求。本文以法学的视角对风险投资法律文件中的优先权利条款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内容如下:(1)本文认为风险投资法律文件中的优先权利条款具有相对附属性、偏向性、附条件性和可选择性、附期限性、灵活性与多样化的特征。(2)风险投资行业的高风险性、风险资本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资本对资金安全的要求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优先权利条款形成的原因。(3)优先权利条款具有保护、激励和分配的功能。(4)在上述概括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优先权利条款是合同自由的体现,本质上是公平正义的,因此,法律应当对优先权利条款持宽容的态度,不应当过多干涉投融资双方。(5)本文具体归纳了优先权利条款各自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并进行深入的法律评述。(6)本文从法律和实务的视角阐述风险投资法律文件中的优先权利条款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可适用性问题。(7)最后,本文论述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风险投资法律文件中的优先权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和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