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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健康风险已不只是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其影响正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对象逐渐加剧。而保险制度借助集体力量分摊危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因健康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若能运用得当,健康保险不失为管理健康风险的妥适机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健康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机会与挑战。等待期间是健康保险的独特设计,也是健康保险人的重要防线之一。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健康保险单中订定等待期间以限制承保范围,排除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但是,由于等待期间自身设计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实务运用中存在诸多误解,同时,我国法律的空白扩大了争议。故而,宜系统性地进行等待期间的法律构建。 等待期间是健康保险的特有范畴,狭义的健康保险以疾病为承保事故,以疾病造成的被保险人人身经济损失为承保范围,等待期间的设置意图是从限制的方面清晰界定健康保险的承保范围。等待期间的法本质是免责期间,从三个方面寻找论据支撑,其一,以等待期间的设计原理为视角;其二,以目的论为解释视角;其三,以等待期间的表现形式—等待期间条款的构成为解释视角。等待期间通过特定保险事故的排除而达到限制承保范围的目的。根据等待期间设置的初衷,等待期间不应该将本应在承保范围内的除外不包括事故排除。然而,实务中,保险人依据等待期间排除的保险事故,包含了自始未包括事故与除外不包括事故。因此,等待期间需要确定其相对适用的规则,应保留被保险人对除外不包括事故的抗辩权利。 等待期间的规范功能首先在于支撑既存症状条款的法律实现,从而界定健康保险承保范围,排除道德危险,维护对价平衡原则。既存症状条款的设置是基于偶发性原则。然而,疾病的“潜伏性”导致疾病发生时点与显现时点的脱离,既存症状条款不能单独实现其意图,因此,等待期间应运而生,为疾病发生时点的判定提供“时间界线”。所以,等待期间的法律构建需要涵盖所有相关概念,包括疾病范畴的界定、既存症状条款的法律构建以及等待期间的法律构建等。希冀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