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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理论界和决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目前至少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在我国现阶段,组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正确选择。然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过程中的发展却并不如意:首先,为什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其次,为什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骨干成员”参加的组织发展较快?,再次,为什么实践中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均被不同程度地修改?本文首先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入手,认为合作社存在两个基本属性:合作社目标的多元性和目标的特殊性。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相比考虑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而公平和效率具有与生俱来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合作社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来讲过度注重效率合作社就会向盈利企业转变,反之,合作经济组织就转向公益性质提供一种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所特有的产权特征。合作社未清晰界定的产权表现为:一、存在较大范围的共有产权,二、清晰界定的产权使资源的某些重要属性滞留在公共领域。其次,合作社产权安排导致存在较大的范围的公有产权,从而导致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悖。由于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或无法界定时,外部性问题就会产生,公共物品就可能被过度使用。这就导致合作社摆脱不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正是农民合作组织为什么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进一步,由于骨干成员的存在,使众多分散的成员之间的协调变得无关紧要,合作社演变为由少数几个骨干成员组成的小集团,使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合作社原则的不断修正可以视为为了达到组织效率目标而提供的选择性激励。最后,本文分析合作组织在现实中不断清晰界定产权的努力及产权制度的演进。本文认为由于产权的界定是有成本的,当界定产权的成本高于它所带来的利益时,人们便不会努力去清晰界定产权。但是,当合作社面临的约束条件发生变化,进一步明确产权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