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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区分所有建筑形式已经并将成为解决城镇住房的主要方式,而“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为单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民事生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绝大部分纠纷几乎都是因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清而起。本文从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入手,明确共有权的地位,廓清共有权的范围和内容,理顺对共有部分管理的主体与管理的内容,以期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之共有权立法提供参考。除去前言和后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余字。 本文所讨论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系统的论述了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共有权的概念及其分类,为后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论述展开做好铺垫,树立可资比较的靶子;紧接着本部分界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性质、权利内容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权利客体范围,从而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其共有权客体范围划清了界线,最为重要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内容二元说的主张,提出关于成员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其实际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然属于共有权利的内容,赞同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仅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为后文的展开提供基本的理论前提。 第二部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之性质与法律地位。通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性质各种学说的比较,同时综合考虑国际和我国的现实情况,认为因为: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已成为城市居民居住载体之社会关系的主流。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性质异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不能够也不可能如按份共有人那样单独要求分割共有部分的,更别说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不能够也不可能如共同共有人那样对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不加份额区别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当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超出孕育其之母体或者新出现的事物无法与既存类似事物相包容时,我们就应该顺应事物本身的发展,不必拘泥于现存理论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