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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逐步推进民主行政化,在行政执法中柔性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基于深入发展平衡理论与公众参与理论的基础,颇具中国特色的柔性行政执法应运而生并且得到广泛应用。行政约谈最初见于税务稽核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探索应用行政约谈广泛应用于消费维权、价格调控以及环境保护、网络监管等各个领域之中,并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执法及社会效果。然而作为非强制执法方式尚未能完善、系统化行政约谈理论,直到今天,理论界尚未能统一定位行政约谈及其法律效力。近几年来不断扩大行政约谈适用领域,因而在执法实践、行政管理中发挥日愈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当务之急是正确厘清其法律属性,准确界定概念。本文研究中试图基于各领域运用行政约谈以及相关立法文本探索行政约谈,认为行政约谈即为了满足行政管理需要,在可充分证明被约谈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以协商合作、平等对话等方式宣传法制、警示教育,并通过引导的方式让相对人认同、遵从行政管理活动。另外结合当前尚未形成规范的行政约谈文本以及成熟的实践活动这一特殊情况,本文结合行政约谈实践活动以及各专家学者的观点,结合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将其定义为行政指导行为,并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特点。行政约谈的产生基于深化服务行政以及合作行政理念的背景,其充分体现了创新执法方式、转变行政管理模式的需要,同时这也是实现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行政约谈不仅仅是传统行政强制执法的有益补充,在优化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水平。另外,平等的交流有助于拉近行政主体与其相对人的关系。当前行政约谈已经在各领域中得到普遍应用,并初步取得较佳的执法效果。然而直到今天尚未完善立法,相关理论研究也尚处于摸索阶段。当前我国尚未完善行政约谈法律制度,各方面也有待完善。尚未能统一文本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约谈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度化、强制化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柔性执法的优势,违背了行政约谈制度的本质,不利于实现其应有价值,更阻碍了健全完善行政约谈的法律制度。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上述实践层面及文本规范方面尚存问题,以法律法规、实施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方面展开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对行政约谈法律制度的发展能够提供一定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