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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要求。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先后推行了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但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没有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未能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初衷。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目前正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一套权、责、利相一致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部署,主任检察官是当前办案组织形式和载体,助理检察官及其他辅助人员从属于主任检察官,形成相对稳定的办案组织和责任主体。这项改革初步打破了部门化管理,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尽管我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运行机制及保障制度等层面,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总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经验,通过借鉴域外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般法理。主要阐述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含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顺应了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检察官办案专业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检察官队伍建设的优化。第二部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域外考察。主要考察了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出了域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关于检察官职权范围、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承担和检察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的做法,对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改革推行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种做法各自的主要内容、收获的成效,以及存在缺乏立法支持;缺乏权、责、利的有效统一;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议。在前文对该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国内实践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思路:一是要明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二是要明确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职责界限;三是要创新检察管理模式;四是要完善检察官的培养、选任、考核和人员流动机制;五是要建立检察官履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