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等,其实质在于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秘密的处置并排除他人干扰。法律之所以设置隐私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生活远离他人打扰,保障个人秘密不被他人所知。但是,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群体,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和社会活动的内容关系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他们不仅需要大众的追捧和关注,也需要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出现了碰撞,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这种碰撞越来越尖锐和频繁。而造成这种碰撞的“罪魁祸首”,就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公众属性与私人属性的对抗。近年来,随着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法学界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此类案件,并逐步展开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研究。但是,关于如何把握公众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冲突与制衡,在这个问题上来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并不是特别多。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和探讨,以求得出一些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这一制度的具体可行的方法。本文首先在引言中选题背景与意义的部分里介绍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来源和涵义,然后在接下来的四个章节里依次详细讨论了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及与其相关的问题,包括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特点、区别保护的现状与原因以及两种属性的概念和权益冲突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两种属性分为公众属性和私人属性。私人属性主要体现在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两个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同样具有人格的利益和价值。公众属性主要表现为公众利益需要和合理公众兴趣两个方面。在分析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范围、合理公众兴趣的确定标准以及理论界关于两种属性冲突时优先保护的三种观点之后,重点讨论了如何有效地控制私人属性和公众属性的冲突与制衡这一问题。如何调整两种属性之间的冲突,制衡两种属性的利益关系,从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良性的约束和保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树立两个基本观点:第一,虽然作为公众人物并不可能与普通人“一视同仁”,但他们也毫无疑问拥有隐私权,且受法律保护;第二,这种权利也毫无疑问应该受到限制。此外还需确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公共利益需要和合理公众兴趣的限度外对私人领域的绝对保护;二是公众人物对隐私权的利用应做出必要限制,即不能任意扩大,不能随意缩小,不能随便处置,并非任何场合都可主张该权利,公众人物必须承担一定的“忍受义务”。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完善,笔者最后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从宪法、民法、隐私权法、新闻出版法等法律规范的建设上入手,如制定宪法修正案以结合宪法共同保护,在民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单列,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和《新闻出版法》,将该权利纳入刑法保护等,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该权利的核心范围;确定其界限和标准;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进行层次性规定;有选择性的公开审理该权利被侵权的案件;审理此类个案时坚持以“实际恶意”与“微罪不举”为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