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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交易的发展过程之中,近代的民商事仲裁亦开始产生发展。近代民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极富有自主性。众所周知,在仲裁事业发起初发展之时,临时仲裁是世界上仅有的一种仲裁模式;一般来说,临时仲裁即是由纠纷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第三人来对纠纷进行居间裁决。在一开始,仲裁制度的发展史可谓是与临时仲裁的发展史相互重合的;然而在商品经济更进一步发展之后,为了填补临时仲裁中的缺陷与不足,机构仲裁产生并逐渐发展。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同时认可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制度,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认为对其有利的仲裁方式。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便可以发现,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考量略显欠缺,致使临时仲裁制度没能够被完善地纳入现行的仲裁制度中。从国际上的实践来看,临时仲裁制度对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也有着十分积极的益处。本文将从临时仲裁制度的产生与优势,结合其他若干问题进行些许探讨,并对如何在我国建立涉外临时仲裁提出一些构想。除引言与致谢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对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研究的国内现状。本部分将通过对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相关概念及其历史沿革的明晰,对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相关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涉外商事临时仲裁的相关法律与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在涉外商事中,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第三部分的内容论证从为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前进、仲裁事业顺利发展等相关角度出发,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是有必要的。第四部分的内容是结合我国现有的具体国情,探讨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第五部分的内容则是对于我国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建设的一些具体构想:从仲裁立法的修改、仲裁行业协会的建立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图建立起一种在仲裁协会监管之下的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希望能借此为我国涉外商事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一些比较有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