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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出现在闭锁公司中的僵局问题。公司僵局是闭锁公司运营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非正常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僵局在我国非上市公司中,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越来越多地涌现,公司僵局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命运堪忧,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因此,探究公司僵局形成原因,寻求公司僵局预防及破解之道就成为公司法的一个现实课题。我国原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的规定基本是空白,导致司法实践多以驳回起诉为结局。目前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司法救济途径,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实体救济手段单一,救济不够充分等状况,且配套的司法程序也还不够详细。本文主体内容分五章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公司僵局概述。首先探讨了公司僵局的定义,指出公司僵局对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都会造成损害,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僵局进行了最常见的分类,最后,分析了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认为闭锁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冲突是导致僵局的最直接原因,而资本流转的障碍进一步加剧了僵局状态的形成。第二章:公司僵局预防与破解的理论基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有关预防和破解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如章程契约理论、公司合同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等,指出基于章程的契约性质、公司的合同特征以及保护股东期待利益的需要,股东便享有转让股份、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第三章:公司僵局的预防。首先从公司法(立法)和股东协议或章程(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两个层面论述了预防公司僵局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途径,然后指出公司僵局的预防主要是采取股东协议或章程约定来避免和预先约定破解办法,最后论述了股东协议或章程预定内容如何科学设计及其局限性。第四章:公司僵局的破解。公司僵局的破解有多条途径,最常用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司法解散公司、强制股份收购两种,并指出应优先采用其他司法救济措施代替强制解散公司的措施;非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事后的协商、调解、仲裁等。第五章:立法现状和立法建议。首先就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救济的现行规定进行评析,找到不足之处,并建议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是借鉴外国立法例,学习他们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的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建立起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并设计足够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配套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