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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来,复杂罪过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种学说取得通说地位。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一个具体犯罪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不可能出现跨种越类的第三种罪过形式,而复杂罪过问题的出现使得这一传统罪过理论受到了有力的挑战,在学界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论:一派观点认为复杂罪过究其实质仍是单一罪过,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形式,复杂罪过问题的解决仍然要借助于传统罪过理论;而另一派学者则认为,现行的刑法罪过理论已经陷入困境,不可能解决复杂罪过问题,进而提出了创制第三种罪过形式的构想。应该说复杂罪过问题的出现的确对我国现行罪过理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管学者们论争的最后结果如何,至少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罪过理论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才是我们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罪过理论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我国罪过理论从古到今的发展历程和罪过理论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外罪过理论的发展概况,着重介绍了其中出现的比较典型且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几种理论,这里面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和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论两种理论。这一部分的论述为复杂罪过问题的解决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引出了学界比较关注的复杂罪过问题,笔者首先总结了复杂罪过犯罪的特点,并在与行政犯类比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复杂罪过犯罪划定了一个范围。接着笔者介绍了学者们对复杂罪过问题的诸多见解,包括故意说、过失说以及以“复合罪过形式”、“客观的超过要素”为代表的几种典型的观点,同时对之加以评述,并在评述中指出其中的不足和可资借鉴之处。 第三部分:在对学者们观点的评述与借鉴的基础上,笔者以危害结果和犯罪客体为分析工具,以罪过判断标准的解决为理论前提,把罪过认识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对犯罪直接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侵害的表现形式”,并将其中争议颇大的“重大损失”的地位界定为一种“结果化的严重情节”,进而得出自己对复杂罪过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用一定篇幅介绍了情节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存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