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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村微型金融可以满足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需求,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和基本的金融权利,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在于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不足,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多年来的改革经验也表明,针对农村微型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多是在政策的推动下进行的,而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可见,对农村微型金融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并对农村微型金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这对于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当前,针对农村微型金融相关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金融学、经济学等角度出发,这些研究虽然会提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但寥寥数语,不能全面阐述这一问题。本文以保障低收入农民权益为宗旨,从阐述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基础理论入手,通过总结国内成功经验和借鉴国外关于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范例,运用相关法学基础理论,分别从金融组织法律制度、金融服务法律制度、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四个方面,针对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的阐述。农村微型金融旨在为低收入的贫困农民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就是对农村微型金融的运行予以制度上的规范。借鉴学者的观点,本文从组织法律制度、市场法律制度、服务法律制度和监管法律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微型金融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整理,指出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这四个方面还存在的不足。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经历了创立时期的法律制度、停滞时期的法律制度、改革发展阶段的法律制度和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四个阶段,本文对目前处于的微型金融机构发展阶段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的实例剖析与经验总结。目前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在各地开展,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地方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较多。本部分以山西省平遥小额贷款公司、浙江省长兴村镇银行和吉林省百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例,剖析这三个地区关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法规,并指出我国可以在明确服务对象制度、放松利率管制制度、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实行农业保险制度和信用机制等方面对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予以完善。第三部分是考察美国、日本和孟加拉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现状。美国的社区金融制度、日本的农村协同组织和孟加拉国的格莱珉乡村银行都是针对农村贫困的低收入农民,解决其资金缺乏问题的金融组织。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采用政策上的倾斜和补偿机制限制落后地区资金外流、创新信用担保方式并且利用公众监管制度对农村社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日本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适度干预,建立体系完整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孟加拉格莱珉乡村银行实行市场化的利率运作方式,规定了多种贷款担保方式。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的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宗旨,运用法律手段对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农村金融安全,保证农村与城市金融的均衡发展。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在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本部分提出根据不同种类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采取分立立法模式,并提高立法层级的方式完善组织法律制度;在服务法律制度方面制定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现行的贷款担保制度;完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实行市场化的利率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制度,尝试公众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