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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从解读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如何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制度构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从立法时机不成熟、成本过高、易造成司法混乱等方面分析,主张制定《农业基本法》应当缓行。对于实践中一些较成熟的做法建议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经营法》来规定。同时建议在《合同法》中增加“农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制定《农业保险法》,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从农业、农村吸收的存款应当首先用于农业发展”,克服吸收农业存款投向城市导致农业发展资金缺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