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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在2007年的出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其中,“预告登记”作为我国登记制度中的一个创新被正式建立起来。在此之前,预告登记仅存在于少数地方性法规中,效力、范围及社会影响力都非常有限。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交易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预告登记不仅对于有效预防“一房二卖”这种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不动产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可以有效保护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其它权利。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完善和配套程序法的缺失,预告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情况远远不尽人意,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有关预告登记文献的基础上,基于对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有所裨益。若想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法律制度层次上的完善,首先要从法律上对于预告登记权利相关概念及其性质进行界定。因此,本文第一部分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范围、制度价值等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概括性的介绍。在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析了之后,笔者得出预告登记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仍属于债权性质,同时通过对比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它的制度价值,并通过论证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预告登记程序法方面的规定,通过对国家立法与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比研究,国外制度同我国立法规定的对比研究等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中的程序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在出现了预告登记这种特殊的登记制度后,与现存的查封登记出现竞存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预告登记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包括预告登记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以及在预告登记进行的过程当中和预告登记出现错误之后,如何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重点讨论了在出现登记错误时如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情形。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