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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违法之诉是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是维护GATT/WTO框架下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有效机制之一。非违法之诉孕育于早期的国际联盟时代,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和WTO时期的完善。非违法之诉的产生和形成,体现的了近代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寻求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体制,而它的进一步发展和广泛运用,也在促进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以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和实际运用为切入点,对这一特殊的争端解决手段进行考量。本文第一部分是对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考量。根据非违法之诉发展历史的阶段性特征,文中从五个方面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一是,非违法之诉的雏形——国联时代的“衡平待遇条款”,该条款适用于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违反条约规定的情形,并且该条款提出了对条约目标“丧失或减损”的概念;二是,20世纪30-40年代双边贸易协定中出现的“非违法之诉”条款,其中的规定已经与之后的非违法之诉非常类似;三是,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拟定的非违法之诉条款,草案中的相关文本表述臻于成熟并且获得了各国代表的认可;四是,GATT1947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GATT1947第23条第1款(b)项对非违法之诉的文本规定沿用至今,非违法之诉在GATT时代开始真正的被运用到实务中;五是,WTO体系中的非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开始有了具体的程序规则,其适用领域也从货物领域扩大到WTO相关的其他贸易领域。本文第二部分结合案例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在实务中的运用。由于GATT第23条第1款(b)项的条文表述中,并没有对其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具体的阐述和说明,在实际运用中,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借助相关案例中成员方的适用以及专家组的解读逐渐明确。本文在立足于非违法之诉构成要件文本涵义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的专家组报告,具体分析了非违法之诉的三个构成要件:1、一方实施不违反协定的措施;2、申诉方依据协议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3、申诉方的利益因上述措施遭受丧失或减损。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WTO之前,非违法之诉一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关于非违法之诉程序规则的系统规定,是出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之中。本文结合DSU第26条第1款规定,具体分析了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实务运用中,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在少数情况下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争端案例中。本文结合1991年欧共体油菜籽案,分析当非违法之诉与违法之诉出现在同一案件中的审理顺序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着重于非违法之诉扩大适用的实践问题。在WTO体制下,非违法之诉的适用开始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WTO相关的其他贸易领域。由于非违法之诉长久以来集中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其在WTO框架内其它领域的适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磨合阶段。本文选取非违法之诉在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适用争议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