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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竞猜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提供给购买了其商品的消费者一次抽奖的机会,只有对于中奖的消费者,经营者才会提供奖品,奖品包括物品、物品的使用权、金钱或者是其它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有其积极效用,它能提高消费积极性,能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能扩大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能加快经营者的资金周转及商品销售;同时,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也有消极效用,它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非理性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制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最重要的工作是对该种行为进行认定,其核心是对于“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对于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各国使用了两种基本的规制方法,一是严格禁止,二是允许加限制。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规制方法,这是正确的选择。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奖品最高金额的限定不合理;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过于笼统;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相关程序无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尽合理。要有效规制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必须针对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调整最高奖励限制额度;二是制定程序性规定,三是加强执法,四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