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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的根本特征在于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全部或者部分的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确定。因此空白罪状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也能够起到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等功能,所以颇受立法者的青睐。我国刑法中也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一步扩大的背景下,空白罪状的数量会进一步的增加。因为有些刑法条文的规定内容繁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可以保持法条的简练性。此外,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可以在保持刑法条文稳定性的前提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空白罪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有可能使犯罪出现扩张的趋势,这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这是空白罪状在理论上必须探讨的一个问题。在空白罪状里,刑法分则条文中未能清晰的提出所有的罪名的详细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只要规定指向某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体制,人们也把其称之为补充的规定。然而,补充规范不管是从数量还是从内容上而言都明显较多,人们没有办法对其予以预测。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条文,司法人员如何准确的运用和把握,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因此,对空白罪状进行全面的研究,意义重大。基于此,文章从补充规范的视角切入,对补充规范以及适用中已有的问题做了比较全方位的分析。文章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内容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空白罪状的概述。首先是空白罪状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观点认为,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全部或者部分没有规定,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补充的类型化表述。其次是空白罪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完全空白罪状和不完全空白罪状。再次是空白罪状的特征和功能,最后对我国刑法中涉及空白罪状的条文进行了归纳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进行了界定,首先对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进行了类型化归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类型为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种类型为违反“法规”的规定;第三种类型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四种类型为违反“规章”制度;第五种类型是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分析了补充规范的性质和特征。最后对补充规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认定罪与非罪并不是完全基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而是由刑法确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补充规范的性质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其本身不是识别犯罪的独立标准,只是一个补充和参考。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空白罪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即空白罪状范围的界定问题;空白罪状与补充规范的衔接问题;补充规范中二次补充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与补充规范的冲突问题。并对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其一是非刑事规范的固有属性;其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其三是超前的司法解释规定造成的。第四部分首先提出了解决空白罪状适用困境应当坚持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然后提出了解决空白罪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的四项具体措施:确立补充规范适格性标准、协调空白罪状和补充规范、确立补充规范二次补充的间接援引规则、坚持刑法不得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