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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与之前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该法从权利本位、刚性约束和国家责任三方面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特色和理念,开创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新的里程碑。尤其是在权利救济方面,《社会保险法》在第83条、第89条和第92条中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并在法学理念和制度规则上谱写了社会保险的新篇章。但《社会保险法》在立法中仍未摆脱传统二元法律结构的束缚,争议救济方式也并不十分充分,且这些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本文以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方式的现状和困境,并通过考察域外国家社会保险争议法律救济的构建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争议救济模式进行探索。本文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问题。通过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概念、分类及特点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因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纠纷救济方式多元化。其次从法经济学和社会法的视角,探析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法理基础,并对其基本方式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分析了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以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据,探讨了争议解决方式的现状,进而指出现行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如调解功能的弱化、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衔接不畅等弊端。第三部分考察和评析域外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以英国、德国、美国三国为例,着重阐述其社会保险争议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对这些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评析。借鉴其切实可行的经验,来弥补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模式的不足。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本部分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坚持现行司法体制基本模式不变,以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为目的,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提出构建社会保险争议专门的审判法庭和诉讼程序,明确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从多层次、全方位的角度对现行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及行政处理制度进行完善,并强化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功能和衔接,使各自的独特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为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渠道的权益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