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与建立现代保险体系已是刻不容缓之事,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已不可逆转,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参与风险查勘、定损、理赔的国际保险习惯做法应被我国保险业所采用。本文的宗旨是通过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介绍,学习借鉴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好的经验,全面分析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以期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有效的保险公估人制度,保险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当事人的信誉,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本论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 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涵义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法上并没有这个名词。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规章的形式对保险公估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我国台湾省称作“保险公证人”。笔者认为,保险公估人是指为了促使保险责任事故的公平、公正、合理解决,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出具公估报告,并向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专门机构。保险公估人具有经济性、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法规性的特点,与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有一定的区别,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与资产评估机构、产(商)品检验机构、公证在作用和地位上有近似的地方,但保险公估人保险业中有自身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呆替代性。 <WP=50>第二部分 国外典型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利弊考查 保险公估人制度最早建立的国家是英国。1941年英国保险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公估协会,后于1961年获得皇家特许证书,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学会。保险公估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纳入了普通法规范的内容。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使得英国公估人在世界上享有高度评价。在英国保险公估人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方面更突出了行业自律作用,相对弱化了政府保险监管作用,缺少完善的保险公估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美国保险公估人制度一方面强调保险公估执业许可证管理,规定保险人不允许跨州作业。另一方面发挥保险公估师协会的行业作用。但是,没有建立保险公估人考试制度。这种监管体制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适合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不适合于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需要。相对于英国和美国,日本、韩国的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比较完备。在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确定保险公估人的资格,通过考试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技能级别,统一了注册资格标准、公估费用体系。同时,政府严格监管。在韩国,保险业法明确规定,损害保险公司必须委托保险公估人担任理赔公估工作,明确了理赔公估人的种类,及对应的考试、注册要求,将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活动纳入金融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范围。韩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可为发展、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所用。第三部分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估立法缺乏正确的目标引导和超前性,保险公估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缺乏系统性。从国际上的保险经营现状来看,保险公估公司是保险市场上十分活跃的因素。发达国家保<WP=51>险公司理赔业务量的80%以上是由保险公估公司去完成。我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集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于一身,形成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经营模式,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冲淡了主业的经营、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职能,己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化趋势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 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老一套的经营模式必然被新的模式所取代。我国保险公估机构虽然发展快,但是,历史短、数量较少、规模小,市场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宣传力度不够,市场认同度低,数据信息基础薄弱,人才匮乏,业务面窄。另外,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监督结构单一、方式粗放,公估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建立。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设想 世界各国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构建保险公估人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保险市场的模式等各方面因素。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地域辽阔,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的实力弱,垄断程度高,各种资源如人才、技术、GDP等在空间上分布很不均匀,法制建设虽有很大进步,但尚在完善中,社会公众的法律、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弱,消费者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信誉较为认可,而个人信用体系还有待逐步建立。面对我国保险公估的现状,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提供有效的制度环境基础。给保险公估人以明确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以立法形式赋予保险公估人特许经营权,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WP=52>准入、退出制度,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佣金规则和惩罚规则。二是完善我国保险估人执业赔偿制度。保险公估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