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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定》)是世贸组织乌拉圭同合谈判中达成的一项重要贸易协议,该协议与植物检疫密切相关。本研究在《SPS协定》的基础上,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植物检疫体系进行系统评价。主要研究了《SPS协定》在中国植物检疫中的应用、《SPS协定》下植物检疫相关案例分析、《SPS协定》下中国植物检疫面临的挑战及对策、SPS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
1、在调研结合相关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发现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我国植物检疫法律体系存在保护目的狭窄、适用范围小、对《SPS协定》理解不充分和处罚规定不健全的问题;第二,我国的植物检疫体制存在内外检脱节、执法与技术脱节、监管脱节的问题;第三,我国的植物检疫存在区域和环节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依据我国植物检疫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3条对策:第一,加快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第三,加大财政投入。
2、在评述我国植物检疫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了《SPS协定》在中国植物检疫应用方面的研究。主要开展了3方面的工作:第一,主要分析了《SPS协定》对中国植物检疫管理体系的影响,在《SPS协定》视角下解读了中凼植物检疫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第二,分析了《SPS协定》对我国植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影响,并以《SPS协定》为视角解读了我国的植物检疫法律;第三,介绍了日本、欧盟等发到国家的SPS技术壁垒,在《SPS协定》视角解读了发达国家的SPS技术壁垒及对我国的启示,并提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SPS技术壁垒的策略。
第一,《SPS协定》对我国植物检疫管理体系的直接影响是管理体制由多重管理变为垂直式管理,间接影响是我国植物检疫管理效能的提高。《SPS协定》对我国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影响是使植物检疫管理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植物检疫管理体系不利于按照《SPS协定》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也不符合《SPS协定》的主旨贸易和对贸易影响最小化的原则,我国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与《SPS协定》的风险评估原则不相符;我国的植物检疫管理体制亟待完善,建议内外检合并管理,加强检疫执法和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监管链闭环式管理,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流程,建立科学的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出境植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制度;第二,《SPS协定》对我国植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必须与《SPS协定》保持一致,我国植物检疫法律存在的问题有未与国际完全接轨、规范粗糙、实际操作性差、缺乏协调统、植物检疫法律地位不明晰、缺乏有效的惩罚规范、执法尺度不统一、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提出的对策,我国的植物检疫法律必须加强与国际方面的接轨,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在国家基本法中明确植物检疫的法律地位,完善惩罚规范,建立统一的执法规范化程序;第三,主要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有关茶叶中农药残留新标准简要介绍了发达国家的SPS技术壁垒措施,日本和欧盟的有关农药残留标准主要与《SPS协定》的协调一致原则、科学证据原则、适当的植物保护水平、透明度、技术援助和有关国际标准的例外规定不相符,相比于发达国家的SPS技术壁垒,我国必须制定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SPS技术壁垒预警机制,提高检测标准,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我国应对发达国家SPS技术壁垒的策略,首先要据理力争,争取修改有关标准;其次加强农产品用药管理,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农产品的卫生质量;再次,加强农残监控的标准化制定和相关立法执法工作;最后要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生产农产品的安全卫生。
3、结合《SPS协定》对4个植物检疫相关通报案例进行了剖析,中国禁止进口菲律宾凤梨、香蕉案例主要与《SPS协定》的科学证据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当的植物保护水平以及《SPS协定》第六条的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划分原则不相符;中国对欧盟输往中国的木质包装采取临时紧急检疫措施案例主要与《SPS协定》的非歧视性原则和风险评估原则不相符合;美国允许重新从中国新疆自治区科拉尔区进口香梨案例,从通报的背景了解,美国的有关禁止措施主要与《SPS协定》的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规定,中国植物保护组织据理力争,使中国新疆自治区科拉尔区的香梨重新进入美国市场;欧盟对来自中国等国家的全部或部分非人造松木范围内木质包装的临时性紧急措施通报案例剖析主要不符合《SPS协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据案例分析来看,第一,我国必须加强《SPS协定》的有关条款的了解,制定符合《SPS协定》规定的SPS措施.针对发达国家的SPS措施,我国不能被动接受,要根据《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主动采取措施破除SPS措施的限制;第二,我们国家一定要加强对《SPS协定》有关规定的研究和应用,减少SPS技术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4、《SPS协定》下中国植物检疫面临3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我国SPS体系不健全使我国面临来自其它WTO成员的SPS诉讼挑战;第二,我国检疫标准低,导致农产品进口易、出口难,检疫水平低,导致我国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围;第三,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沟通机制。
提出3条应对策略,第一,完善中国的SPS体系建设;第二,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和检疫水平,保护人类、植物生命和健康,促进农产品贸易;第三,建立有效的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沟通机制。
5、采用引力模型定量分析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结果显示,发达国家的SPS措施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具有显著影响,发达国家的SPS措施数每增加10%的量,中国的农产品出口额将减少3.826%:黄曲霉毒素B1 MRL对我国花生产品出口欧盟具有负面影响作用。
6、通过阐述两岸经贸合作往来的现状,分析了《SPS协定》对两岸经贸合作的不利影响,并对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繁荣及农业生产的安全提出了3点对策,加强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通报评议在两岸交流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