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指发生于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愿协商,就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达成变更执行协议,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契约。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和解只适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和解。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权不得处分,这一理论认识存在局限性,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公众参与及服务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执行难,存在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困境,需要更多样化及相对柔和的执行方式解决现实的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引入是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发展和实践需求的结果。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作较全面的研究,构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实行机制,希望对立法及执法实践都有一定裨益。本文主要分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概述。该部分主要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内涵的基本问题。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分析界定,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特征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及和解现状的阐述,引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实现《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及是实现法治的要求。通过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发展,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现实效应和域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对我国的启示,这三方面体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论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实行机制的构建。内容主要包行政强制执行和解遵循的基本原则,要件与具体的程序设计,法律效力与救济,以及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