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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是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环节。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诞生,为知识产权贸易法制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契机。 目前,知识产权贸易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然而它在传统的技术贸易的基础上,随着版权贸易、技术秘密贸易及其他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得到了认可。过去多重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贸易,对版权贸易及其他知识产权贸易重视不够。在新的世纪,知识密集型产业迅猛发展,除了传统的技术贸易外,其他各类知识产权的利用都得到极大的加强。然而,知识产权贸易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停留在单项的技术贸易、版权贸易上,没有从整体上来加以探讨。 知识产权贸易属于知识产权利用范畴,是将知识产权有偿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贸易的前提。但两者侧重点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侧重于知识产权人对所有权的归属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而知识产权贸易则侧重于知识产权人将其所有权的“静态”归属状态转化为“动态”的利用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贸易是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一个动态过程。为了保护贸易双方的利益,规范知识产权贸易市场,必须建立配套的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近十年来,我国相继制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它们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难以适应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的现实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贸易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TRIPS协议的签订,将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制度研究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研究平台。TFJPS协议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最大的不同是:它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紧密联系起来。事实上,T租PS协议为其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贸易法制的建设提供了标准或范本,任何成员国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不得与之相冲突。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如果成员国违反了TRIPS协议的规定,就必须接受国际制裁,导致严重的损失。因此,我国应该在T班PS协议的框架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法律条文很零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法律中,不能有效地规范和保障知识产权贸易。如果将分散的知识产权贸易法律条文统一于一部法律中,制定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贸易法》,将会有效地规范、指导、保障知识产权贸易健康有序地进行。 笔者经过对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和T砒PS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比较,提出了制定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