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往往会涉及到对未成年人被抚养利益的处理,如果处理不恰当,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影响甚为深远。程序保障理论为恰当实现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被抚养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它要求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参与到家事诉讼中来,同时提供给他诉讼过程中实质对等的攻防手段。它是解决监护人在这类案件中不能适当代理未成年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也是对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却受制于年龄及智力发展状况以致客观上不能准确表达自己观点的有利补充。在家事改革进程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十分重要和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概述。程序保障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它要求通过允许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对其提供对等的攻击防御手段,从而由其自主地得出裁判内容。它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得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程序保障要求对未成年人参与诉讼进行特殊规定,也要求对其参与诉讼时提供对等的攻击防御手段。通过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程序保障的规定,可以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亦可以为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方向。第二部分中外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程序保障的现实考察。我国尚未对家事诉讼进行专门立法,在具体制度上也存在问题:管辖制度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难以在监护人不愿代理或缺少监护人代理的情况下起诉、事实调查规则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时攻防手段对等的要求。德、日两国相关立法和具体制度的发展已趋完善,包括设立了便于未成年人起诉的管辖法院、扩大了未成年人参与家事诉讼程序的条件与范围以及规定了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作为事实调查规则的补充等。第三部分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程序保障的完善建议。在管辖上应由未成年人所在地及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一方监护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为合适;在诉讼主体规则的规定上应有限扩大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的诉讼能力,还应设置程序代理人代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主张利益,建立检察官参与家事诉讼制度也是手段之一;在事实调查规则中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适度扩大法官的释明范围、完善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制度规定以及设置子女利益保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