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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法律不论静止还是变动,如果不能达到一种平衡,对法律而言具有同样的破坏性。卡多佐认为,司法的功能是动态的,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官的创造力以弥补立法的空白。他强调以法官之权保持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开放性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卡多佐同样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在某些场合应该是封闭性。对卡多佐而言,司法是在稳定与进步之间进行妥协的过程,卡多佐对法律稳定与进步这一对立命题的调和贯穿了他司法哲学的始终。然而,学界对卡多佐是否坦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即他表述并解释其裁决的精确与开诚布公的程度。有人认为卡多佐是蒙骗高手,即他的裁决与解释裁决的理由不一致。有人将这种不一致具化为了卡多佐司法实践内的封闭性与司法实践外的开放性之间的不一致,即卡多佐在司法实践内坚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准确性与在司法实践外的著作中强调法官发挥创造力以保持法律随社会发展而进步之间的不一致,并认为这是卡多佐司法意识分化的体现。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卡多佐的一个重大误解,它将卡多佐的司法实践与司法实践外完全区别看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综合的整体予以考量。事实上,卡多佐在其司法实践内与司法实践外的著作中都一直坚持统一的司法意识,坚持法律的稳定与进步的调和,坚持法律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的统一,我们可以从他的司法意见书以及《司法过程的性质》等据演讲编写的著作中得出相关结论。卡多佐的伟大和他赢得的名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的司法实践内和司法实践外的综合效果。所以,卡多佐的司法意识并不是分化的,而是统一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关于卡多佐司法意识分化的一种误解。这种分化理论认为,卡多佐在其司法实践外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开放性,而他在司法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封闭性,他们认为这种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表现说明了卡多佐的隐瞒。第二部分是对这种关于卡多佐司法意识分化误解的反驳与引起这种误解的成因分析。通过对与体现封闭性的案子相似案例的对比分析,与对质疑者所提论据的分析,论证卡多佐对开放性与封闭性的兼顾,以反驳对卡多佐司法意识分化的质疑,并分析了卡多佐招致误解的可能性原因。第三、四部分是卡多佐在司法实践内外司法意识统一性的体现。第三部分是卡多佐司法实践外的司法意识统一性,包括法律稳定与进步以及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的调和观与调和之法。第四部分是卡多佐司法实践内的司法意识统一性。这部分主要论述了卡多佐在其司法意见书中体现的对开放性追求,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卡多佐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