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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发案率已经高居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第二位,笔者在一线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近7年时间,对此类犯罪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深刻认识到此类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尤其是在对此类犯罪的主体认识方面,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运用中又缺少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且在对此类犯罪的主体认识上,法律界学者们均有不同的见解,这就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类犯罪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笔者通过查阅书籍、法律文件、文献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此篇论文,以供分析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笔者首先对当前学者们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观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观点,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次,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是如何界定的加以分析阐述,其中包括对公司、企业的含义和性质理解,以及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中争议最大的“其他单位”的界定进行了研究论述。从“其他单位”涵义入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设立中的公司、农村基层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等七种情形分别加以剖析,并提出是否能作为本罪主体的理由和依据。最后,本文对职务侵占罪中的人员认定进行了分析阐述,其中包括单位工作人员的含义理解,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并结合实际对临时工、雇工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职后的人员是否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均做出了具体分析。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伙、设立中的公司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以及临时工、雇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后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进行了论证探讨。由于笔者知识水平和写作水平有限,文章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烦请老师多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