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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中,贸易双方大多数采用信用证付款这种方式,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确保买方付款后能取得货物,卖方交货后能收到货款,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买方市场,买方在交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需承担繁重的信用证开证费用、保证金负担、复杂的开证手续,并受到开证银行开证额度的制约,占据主导地位的买方往往不愿意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而需要一种新的便捷的付款方式。相对信用证付款和付款交单(D/P)而言,赊销(0/A)和承兑交单(D/A)更符合买方的利益需求。在赊销和承兑交单下,买方无须付款即可收到货物或获得权利凭证(如提单),然而卖方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通过运作国际保理,保理商介入商业信用,卖方按时收取货款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手段的发展,全球一体化市场的逐渐形成,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趋于统一,或形成相对一致的比例,出口商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只能在付款方式上进行竞争。为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买方市场的需求,国际保理这种方式应运而生。国际保理是集贸易融资、国际间银行信用于一身的,发生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上,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个在我国亟待开辟的金融服务领域。一项新业务的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问题,所以国际保理的出现对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是,在理论上对国际保理的研究,尤其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国际保理的发展。本文研究了国际保理的基本问题,并对其法律性质的定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针对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的转让,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世界上国际保理业务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目前的保理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