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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的整体立法规制,法学界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争论不休。文章从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争辩入手,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域外立法和判例,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选择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的规制路径——侵权责任,系统论证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与否的争辩进行分析。在概括否定论、肯定论及其理由并归纳各自优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名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名人社会责任角度探究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论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制度主体范围。主张权利主体为非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者实际使用产品、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自然人。而责任主体则限于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等其他占据社会稀缺资源并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能以其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受众的自然人。
第三章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进行具体界定。本章在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特殊免责事由后,主张坚持主客观双重标准,综合考虑名入主观过错、代言广告类型、代言行为影响力、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程度等因素判别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形态,实现消费者权利保护与名人代言人行动自由之间的良性制衡。
第四章提出立法修改建议。通过分析我国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现行立法存在法律位阶低、不具有普适性、责任主体范围过窄、归责原则太过严格、损害赔偿范围不周延的缺陷,提出修改《广告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