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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性平台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平台,深层链接主要借助搜索引擎、大数据挖掘、加框嵌入、智能转码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浩瀚的信息内容资源进行数据采集、抓取、分析以及高度整合,无需跳转到的被链平台,直接展现在自己的平台上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的提高了信息内容的传播效率,但其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屏蔽内容来源网站的权利管理信息及被链网站的广告等,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争议。本文从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的概念、案例及其引发的法律争议出发,对深层链接平台的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侵权标准进行分析界定,并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著作权标准下权利无法有效的保护问题提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首先,通过多个聚合性平台的纠纷案例引出当前的深层链接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焦点。即聚合性平台的主体地位、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标准界定和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的问题,为后续的分析研究理清思路,指明方向。其次从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的概念出发,从狭义说角度,区分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区别,并通过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因具备“提供内容”主观目的、达到“提供内容”的实质效果、导致三方利益失衡等方面合理证成其是内容提供商,为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标准认定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再次,主要是对现有的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侵权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即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进行解读,并对其所控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当前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存在三种侵权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析,并引入实质呈现标准弥补上述标准存在的缺陷。最后,主要是对目前著作权标准下权利保护不全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即分析聚合性平台深层链接行为是否适用著作权版权限制或例外,为何无法保护非著作权利益;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的法理基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界定深层链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