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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林业部门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部门提高行政效率必需的途径。它能使林业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它的存在也是调整各种林业法律关系的需要。因为面对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众多林业法律法规,但仍难对林业行政执法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所以,从立法角度上看,有限的林业法律法规只能作出较原则的规定,尤其进入现代化社会后,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纷繁复杂,林业部门的社会事务随之迅速增加,林业部门功能也得到强化。上述种种都是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但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对履行某些职责的程序和期限未作明确的规定,何时履行、如何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林业部门都可以自由裁量。为此,如林业部门不能正确的依法行政和执法,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问题。因此,林业部门掌握一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要求的。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使用不当的问题,为此不能无限制地给予自由,就需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地监督与控制。
本文重点阐述了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以及运用原则,并针对林业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产生原因及负面效应的问题,试图从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以防止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带有“人治”色彩,并能把自由裁量权融入到林业依法行政的大局当中,令二者能够完美的结合,以达到林业行政执法裁量权在林业行政领域合理运用的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