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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见义勇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关于见义勇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或《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类似的案例由于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导致处理结果的悬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严重损害了见义勇为者或者被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故本文欲对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问题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将见义勇为分为积极见义勇为和消极见义勇为,分别讨论不同主体的损害赔偿问题与法律适用依据问题,并且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对于我国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依据见义勇为的不同类别对于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文章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为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此部分对于我国见义勇为的认定、现在中国的立法现状,以及见义勇为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比较国外类似立法——好撒马利亚人立法,了解国外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者受侵害的损害认定。由于见义勇为行为人身危险性较高,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相应的损害。该部分首先就损害的支付人进行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人、被救助者、国家都有可能成为见义勇为损害的支付者。其次确定见义勇为损害赔偿的范围,讨论一般损失的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者致害的损害赔偿问题。该部分通过研究好撒马利亚人的民事责任豁免权来解决我国见义勇为致害的尴尬问题,分析我国见义勇为者适用民事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适用条件与行使对象。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损害赔偿的建议。进行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对于现行民法规范进行补充修正,从而更好的解决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问题;确定国家补偿责任,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给予这些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解决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