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抵销抗辩既判力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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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权债务的关系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债权,为了简化履行债权债务的程序,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在前一个诉讼当中,如果法院已经对被告就反对债权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了实质性的审理,那么被告还能否以前诉主张过的反对债权再提起另外的诉讼?被告基于反对债权提出的抵销抗辩被法院审理之后是否会产生既判力?要从根本上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抵销抗辩的既判力问题进行研究,厘清抵销抗辩是否会产生既判力?在哪些情形下抵销抗辩会产生既判力?其产生既判力的范围如何?抵销这一制度虽然明确地被规定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当中,而且被当事人所广泛采用,但是目前我国对抵销制度理论的研究还十分匮乏。由于对抵销制度立法和理论上的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抵销的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遇到被告以反对债权提出抵销抗辩的情形,法官的处理方式更是莫衷一是。这样的司法现状不仅导致抵销制度的功能被削弱,而且还严重地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我们亟需对抵销抗辩这一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以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该部分简要介绍抵销抗辩既判力的研究内容。以典型案例的形式阐述了本文研究问题点的来源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构建抵销抗辩既判力类型化体系之前提性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民事诉讼中抵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论述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诉讼上抵销的案例的时候出现的司法困惑,将大陆法系的抵销模式与英美法系的抵销模式进行对比,说明我国诉讼上的抵销应当采用抵销抗辩模式。在认可抵销抗辩模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后,对抵销抗辩的概念进行论述,并对其分类。第三部分论述抵销抗辩既判力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在传统的既判力基础理论当中,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应当只及于判决主文,但是抵销抗辩作为判决理由,被例外地赋予了既判力。此部分分析了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赋予判决理由中的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深入理论层面对抵销抗辩与其他一般类型的抗辩的区别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影响抵销抗辩既判力类型化的要素进行逐一分析。抵销抗辩所产生的既判力具有特殊性,抵销抗辩是否经过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发生抵销的额度以及法院审理诉求债权与反对债权的顺序都将影响着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范围。第五部分从不同的维度对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范围进行类型化。以抵销抗辩在诉讼中的具体形态为视角,可将抵销抗辩既判力范围分为抵销抗辩不产生既判力,抵销抗辩被法院排斥,抵销抗辩被法院承认这三种类型。以数额为视角,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范围则可以分为反对债权额度小于诉求债权的额度和反对债权的额度大于诉求债权的额度两类。最后,通过上述分析,论述我国抵销抗辩既判力类型化的程序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抵销抗辩案件时对既判力范围的判断提供一个统一的执法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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