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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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迈出大步伐”,揭示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将迎来历史性、全局性的转变。实践中,我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探索从未停止,推动环境法治发展、提升环境治理成效一直是环境法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因环境行政执法权的运行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权力人上,在我国环境行政权力体系中一直处于活跃位置。综观当前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权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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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迈出大步伐”,揭示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将迎来历史性、全局性的转变。实践中,我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探索从未停止,推动环境法治发展、提升环境治理成效一直是环境法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因环境行政执法权的运行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权力人上,在我国环境行政权力体系中一直处于活跃位置。综观当前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权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仍旧存在权力运行与现实环境治理脱节的现象,以至于无法将环境行政执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完全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研究,对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探寻环境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权力的基本范畴为研究起点,通过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揭示其在具备一般行政执法权特征的同时,还具备环境行政执法权自身的主体多元性、科学技术性等个性特征,进而明确环境行政执法权具备环境法治、环境效率、环境正义的价值定位,并阐释其理论基础,即具备“人性论”的哲学基础,“人民主权理论”的政治学基础,“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宪法、组织法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的法律基础等。然后,通过对环境行政执法权历经缺失期、确立期、完善期与发展期的历史进程梳理,以史为鉴,探索国家体制机制改革对其权力结构中主体、内容和配置的调整与优化的发展脉络。但是对照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和环境行政执法权运行现状,依然存在权力主体关系重构不到位、权力功能转变不及时、权力配置不科学,以至于无法完全发挥其提升环境治理成效的困境。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德国等三个典型国家的相关执法实践,可以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提供有益借鉴,如美国的横向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高度紧密合作,日本环境政策的公众影响力与公众参与机制,德国纵向间政府的协调共治机制等。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运行中的现实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本文提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做出改革与发展:(1)在多元共治模式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应当重构政府主导角色、企业主体制度与公众参与机制的三方关系。(2)在国家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对其权能应当及时做出转变:一是人权保障功能向权力规制转变;二是协调功能向内外部协调结合转变;三是沟通功能向公众参与制度转变。(3)顺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科学配置:一是社会权力语境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结合的科学配置;二是明确上下级政府权责的科学配置;三是同级政府部门的分工管理与统一监督的科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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