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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行,中国的法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普法意识越来越高,当然也必须要面对很多问题和挑战。就目前情形来看,司法公正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一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法律方法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是,很多人认为法律方法仅仅是个工具,可用可不用,只要解决问题就可以,这样的认识十分浅薄,只有当法院按照严格的方法和程序来作出结论时,法院的判决才是最公正的。一个好的方法仅仅存在而不被使用和尊重,那么这种方法便毫无意义。 探究法律方法的“法属性”,将法律方法上升为“法”,这样就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法律方法的指引,发挥法律方法对司法工作者的约束效力,从而保障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笔者认为法律方法作为法律使用的方法其不可替代性和特殊性源于法律方法的“法属性”。从法律的角度和司法权威的规则维护的角度,突出法律方法的“法”的性质和“规范”更符合法的实用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