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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类型中,并且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经过试点之后已经正式实施,就意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里程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法官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项目与规定的赔偿项目相比仍有出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过程中,利用对比的方法参照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路径。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不仅关系到损害理论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建构,而且也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思路。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出发,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再以民法上的法技术工具筛选出可救济的损害,并对这部分损害进行调整,最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下来。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在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站在全文的框架下,提出贯穿全文始终的三个问题。并对几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有密切关系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讨论。这些关键性问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从民法的损害概念出发,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回答了第二章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是什么的问题。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该适用的赔偿原则以及对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辨析。第四部分讨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界定,回答了第二章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怎样赔偿的问题。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赔偿项目,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第五部分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回答了第二章的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从司法的角度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进行理论探讨,对法官的认定路径进行深层次的梳理。生态环境损害相对于民法上损害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就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各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