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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中一对重要的基本关系,它直接反映了刑事诉讼“侦控”的塑造,亦是调整审前程序中的主要权力关系,对于实现诉讼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实行“侦诉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行使“侦诉分立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十分重视对侦诉关系的研究和探索。理论上认为,和谐的侦诉关系不仅有利于塑造刑事诉讼结构同时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最终有利于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作。实践中,侦、诉、审分工合作因受到多方面诸如“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呈现出侦诉关系错位、侦诉协作不力、权力制约失衡、监督滞后乏力等问题,背离了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了诉讼制度改革的路线喝方针,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引导我国侦诉关系回归理性形态、进一步完善侦诉关系,对于提高我国司法案件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保障人权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内涵,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解决侦查起诉案件质量和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总体目标。本文从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制约侦查与控诉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的现实意义,并分析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与控诉之间关系造成的实际影响。第二部分:通过考察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侦诉分立模式下“检警分立”的形态、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侦诉结合模式下“检警一体”的形态、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侦诉混合模式,指出侦诉分立、侦诉一体化、混合模式下侦诉关系的各自特点、利弊。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三种侦诉模式对我国侦诉关系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从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特点出发,指出我国现阶段侦诉关系在法律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即由于侦诉关系存在调整侦诉关系法律规范不完备,侦查、起诉阶段制度割裂,警检协作配合不足,侦诉制约存在双向性、侦查监督存在被动性、滞后性、刚性不足等问题,使得侦诉双方基于共同的追诉职能受到了削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不力,对完善我国侦诉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第四部分:立足我国实际,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侦诉关系的具体措施。具体内容包括:规范侦诉职能、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全程化制度、强化侦查监督权,完善侦查监督制度、构建侦诉协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