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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创新动力不足。2003年,亨利·切萨布鲁夫提出开放式创新。创新主体可以跨边界的获取创新资源。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延伸了创新活动的开放性,增强了创新资源的流动性,为创新主体寻求创新资源提供了更有力的技术保障。因此,在互联网的视角下研究开放式创新可以有效地提升创新的质量和效率。关于互联网视角下的开放式创新研究,学者关注的往往是开放式创新参与者、开放式创新知识共享、开放式创新绩效评价等问题,很少有关于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机制的研究。鉴于此,本文对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机制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延伸,但是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和公司治理在治理主体、契约约束和治理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同时,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核心在于搭建创新生态系统,有别于传统组织的运行系统。因此,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机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探讨: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讨论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内部治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治理主体数量之多,使其存在治理主体泛化以及决策效率下降的潜在问题。因此,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内部治理重点要实现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相互制衡,兼顾公平和效率,增强创新平台对于创新参与者的吸引力,提高创新平台合作创新成果产出的效率和质量。第二,从政府管制的角度讨论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外部治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新型组织形态,具有高效的创新能力。然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这一新型组织形态运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法律空白区。政府通过履行职能,完善公平的市场竞争体系不仅为约束、监督和保护企业、创新参与者提供了评判依据,而且为这种约束、监督和保护行为的实现创造了机制和环境。本文构建的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治理机制,借鉴了政治社会学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等,综合考虑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运行系统、运行特点、治理目标、治理机制构建原则等因素,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