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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一种基于市场化运行的节能机制,其主要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及混合型等几种类型。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寻求有节能需求的用能单位,并力争与其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这是一种新型的节能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同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高效率的节约能源,而且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方共赢。自上世纪70年代合同能源管理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产业。在总结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几个国家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启示,包括加强政府采购对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力度、重视节能服务行业规范作用及改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环境等方面,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作为一种以市场为中心的商业运作模式,就必然的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就更加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理论层面丰富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扩大其在节能市场的知名度,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已经初具规模。但目前仍然面临着节能服务行业缺乏具体规范、能源审计领域缺乏制度保障、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欠缺、财税法律激励约束明显不足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阻碍了国家节能减排工程的发展进程。因此,通过对当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存在的不足,以及在比较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完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建立节能服务行业规范制度、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的能源审计、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金融支持规范、加强财税法律激励约束建设以及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救济制度等各方面的措施。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全面多角度的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