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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全球传统的工业文明逐步被信息文明所取代,信息逐渐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所有国家,政府都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政府掌握的信息是与政府行政行为有关或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军事等诸多领域,具有重要的公共资源属性。随着我国现阶段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程度已经成为衡量我们国家民主状况、政府执政能力、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参考之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保障公民知情权、发展民主政治、防治腐败的要求相比尚有差距。为此,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的宪法依据及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保障理论的基本内容,阐明了笔者的观点,为下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简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实践历程,阐释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府发展,防止行政腐败、促进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第三部分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概括出目前我国政府管理理念有待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相应工作与救济制度仍有待完善之处,指出该条例位阶不高、《隐私权保护法》缺位、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规定尚待明确、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规定有所冲突。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构建的对策,试提出以下完善措施:一是转变政府观念,提高民众意识;二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三是完善相对人举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