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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半强制分红政策”,将现金分红行为和再融资资格挂钩,规定想要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利润表中的“可分配利润”是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并不代表真实的现金流。自2007年我国采用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以来,公允价值的运用逐渐增多,净利润和现金流之间差异扩大,造成二者之间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带来的账面收益,本文把它定义为“未变现投资损益”。近年来,中国非金融企业日益热衷于金融资产投资(张成思和郑宁,2018),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占比扩大,相应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也明显增强。再加上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发布,更多的金融资产投资将被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从而更多的公允价值波动会被计入“可分配利润”,在半强制分红政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可能会受到影响:有可能出现在当期实际现金利润没有流入,甚至将来也可能不会流入,但现金股利已经流出的局面,本文把它定义为“过度分配现金股利”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股权投资带来未变现投资损益的视角出发,把研究范围界定为股权投资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研究的问题是:(1)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是否将股权投资带来的未变现投资损益纳入利润分配基数,是否过度分配了现金股利?(2)哪些因素会影响上市公司过度分配现金股利?本文以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文献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以下结论:(1)上市公司客观上存在过度分配股利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半强制分红政策对利润分配基数规定的局限性,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并没有将股权投资带来的未变现投资损益从利润分配基数中剔除,具体表现为:每股现金股利与未变现投资损益显著正相关。(2)上市公司主观上存在过度分配股利的倾向,未变现投资收益和损失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呈现非对称性,即未变现投资收益提高了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但未变现投资损失却没有明显减少现金股利。实证结果表现为现金股利和未变现投资收益显著正相关,却和未变现投资损失的相关性不太显著;股利支付率与未变现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正相关,与未变现投资损失占净利润比重负相关。新金融工具准则运用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广泛,加剧了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中过度分配股利。(3)未变现投资损益对现金股利的影响程度与未变现投资损益的盈余可持续性有关:盈余可持续性越强,对现金股利的影响程度更大。(4)国有企业的过度分配程度更高。相较于民营企业,虽然国有企业的股利支付水平较低,但是由于其在制定股利政策时,更可能把未变现投资收益和已变现收益等同作为利润分配基数,故从未变现投资收益中派发的现金股利反而更多。(5)总体看来,大股东从未变现投资收益中加剧过度分配股利的程度并不明显,但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更有可能从未变现投资收益中加剧过度分配。本文具有丰富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在于:一是丰富对半强制分红政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经济后果研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FVTPL金融资产占比显著提升的背景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研究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导致了现金股利的不正确分配显得尤为必要。本文的实用价值在于为监管方制定现金股利监管政策提供依据,为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以及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思路,也为意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获取分红的投资者提供参考,有助于从各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和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完善利润分配基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意见。需要考虑未变现损益对利润分配的影响,修正把净利润的某个比例进行分红的规定,明确利润分配基数和股利支付率的计算方式,引导公司制定科学的股利政策。(2)加强对股利政策的披露要求,从而发挥市场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监督作用。(3)上市公司要完善内部治理,降低股权集中度,完善国有企业的分红机制。(4)投资者要正确认识股利,合理权衡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