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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具有矫治费用低、司法资源投入少,罪犯未与社会脱节、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优势。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经历了 2003年的试点试行,到2009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再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认可的过程。云南省X市Y区司法局2009年底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八年有余,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仍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如,经费迟迟未落实,公务员编制不能或难以增加,各级领导重视不够,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认知度不高,未出台全国统一立法等。从另一个层面来说,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落实不下来和各级领导重视不够有关,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和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够有关,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够和社区矫正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有关,当然,这些“不够”必然导致社区矫正整体机制的不健全。在这“缺钱”、“缺人”、“缺领导重视”、“缺社会公众认可”、“缺法律保障”的大环境下,我们只能找准突破口,各个击破,从细节入手,从完善每个具体制度出发,“以点到面”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在现有资源不充分的环境下,最大限度的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迫在眉睫的是“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把不适宜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关”在社区矫正之门外,而要“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就必须全面评价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探究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再犯罪的可能性及有无社区监管条件等情况。故,在我国,为社区矫正“入门关”提供评判依据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应运而生。本文着眼于实践,通过调研云南省X市Y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实际,厘清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定义该制度,分析该制度在云南省X市Y区具体运行时遇到的现实困境并为真正发挥该制度的功效提出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