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极具优势的现代商业经营模式,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涉及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产品质量法、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综合调整。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但其核心是特许人一系列知识产权或特许权的授予。特许人凭借拥有特许权的优势控制受许人,受许人实质很难与特许人通过公平谈判而签订合同;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特许人提供的标准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受许人几乎不能更改合同内容。因之,公平保护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受许人利益,显得必要和重要。公平保护特许合同当事人权益涵盖诸多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商标商号的保护等,本文主要研讨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特许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公平保护。合同法意义上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有合同履行及其履行抗辩权、担保、解除、违约责任等,它们是传统合同法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协力形成了保护合同公平正义的完整逻辑架构。然而,这是当事人双方实力、地位等大致相当时,传统合同法意义下的公平价值理念的形式体现;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处于受控制的弱势地位,这些制度对受许人来说很难应用。美国确立了特许人的默示担保义务-默示的善意义务和公平交易义务的原则,以衡平保护特许经营双方尤其是受许人的利益。当今,美国又发展了关系性合同理论,将合同放在社会背景下审视,主张除当事人意思之外,背景事实如当事人的经济势力、身份、习惯等也是合同的构成因素,只有允诺和事实结合,才是真正公平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的实质正义。从这个视角审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地位等是制约特许合同实质公平的因素。以此为考察基点,我们应衡平保护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利益,恰当界定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受许人竞业禁止义务及与受许人生存权益等合法利益的冲突以及特许人可能对受许人与第三人的纠纷承担责任等。我国的特许经营立法可借鉴这些成熟的制度或先进的理论,建构侧重于保护受许人利益的制度或规则,完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