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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类型,它是指依法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的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行政监察职能是行政监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功能。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分析和对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的总结,并对比分析其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得出了自己的研究结论:行政监察以权力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为其主要功能,行政监察职能应该是预防腐败职能、执法监督职能和惩治职能三项。 我国行政监察实践表明,现实中行政监察职能的实现程度距离行政监察发挥权力监督、治理腐败的功能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行政监察机构不够独立,受制于本级政府,与纪检等部门职能交叉混乱;行政监察机构权力不足;行政监察相关法制建设有待完善;行政监察机构人力建设不足,内部激励、监督机制缺乏,自身建设也有待完善等。 对于我国行政监察职能的有效实现途径,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通过建立垂直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体系,确保行政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加行政监察的相关权力;加强行政监察机关自身的建设;利用国际社会以及社会舆论等外在压力促使行政监察机构更加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能。 除此之外,本文还认为要改变我国行政监察不力的现状,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需要各个权力监督部门的通力合作,在行政监察系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进一步加强以后可以考虑以行政监察为主体整合整个权力监督力量,这一思路也非常符合中央新近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大部制”思想;行政监察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需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和基础,政治体制改革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更加民主化的权力结构和更高的法制化程度,以及全社会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民众的民主法治素养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为推进行政监察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政治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