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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争论的焦点,国内外学者对其认识的角度、范围各有不同,何谓“企业社会责任”莫衷一是。围绕着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等,学界相继提出了“经济责任论”、“慈善责任说”、“道德责任说”、“法律责任说”、“利益相关者责任说”、“社会责任四成分说”等学术观点,但现有学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的认识模糊不清,尚不能很好地解释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因。
人性的内涵是法治的内容,对人性的关注是法学建立和发展的根基。本文即是立足于人性,从基因的角度解读人性。人性类似于基因,具有自利性与利他性的双重属性。人性的表现受环境的影响较大,中外长期以来的私有制度及资源稀缺的环境制约着人性的表达。
从人性角度出发,本文分析了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之利已性和利他性、企业在个人本位主义下产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指出应规制企业的利己行为,使企业实现从“经济人”向“道德人”的角色转变;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传统道德、法律已显示出规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局限性,如何使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成了本文的重点之一:结合人性的特点和传统理论,本文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进行逐一分析与论证;进一步指出现代企业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从根本上落实企业作为“社会人”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部分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企业在理性追求利润的基础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融合体,现代经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则是维护与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因素。
本文的研究旨在将人性这一哲学命题引入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分析中,将自然科学的基因分析引入到人性属性的认识中,并且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分析建构在人性的分析基础之上。这一分析将对公司与企业责任的相关制度研究上升到哲理的分析层面,且对企业实践中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