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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煤炭、房地产等行业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导致我国多地以民间借贷资金为融资来源的煤炭业、房地产业为重要发展行业的城市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链的断裂,使民间借贷纠纷呈井喷式增长,最典型的代表城市如我国的温州市和鄂尔多斯市,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城市的正常发展,而这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保证人的诉讼又占了绝大多数。我国的保证制度过于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证人的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保证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似乎成为了一只随时待宰的羔羊,为债务毫无疑问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法律赋予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但主债务人自身都难保,更何况向保证人偿还债务,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似乎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兑现之日遥遥无期。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对于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来说作用至关重要,保证期间作为保证行为的精华之所在,对于完善保证制度体系这座大厦起着基础作用,也更值得在当下这种特殊现实背景下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认识不清晰以及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如何起算不清楚的问题。我认为了解保证期间和其他期间的关系可以使受民间借贷纠纷波及严重的地区的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思路更加清晰等的问题,个体在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也能更加理性。本文拟从保证期间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入手,揭示出目前我国保证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起算点不清晰。通过对保证期间深入的研究,发现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承接的关系,对于保护保证人方面这两种制度都能起到积极作用。保证期间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二者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保证人的作用,在当下,笔者认为为了完善保证期间制度可以将催告制度引入立法。第一部分,通过列举案例,提出保证期间目前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界定不清的问题以及对保证期间性质理解存在误区的情形。第二部分,本章笔者从学理角度对保证期间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得出保证期间的概念为:保证期间是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关键因素,在该期间内债权人被促使尽快行使债权,使不稳定的保证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经过时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或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期间。笔者从实践应用方面分析研究了保证期间的特征,得出保证期间的特征是一种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因素;保证期间具有分担风险的作用;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成立的终期要件。接下来,笔者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进行分析,通过对不同学说的介绍及分析,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保证期间因其自身的特点不同于其他期间。笔者同时也对保证期间的长短确定提出了自己观点,即保证期间的长短适用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无约定的,保证期间法律推定一般为6个月;保证合同中含有“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的”话语的,保证期间为2年。第三部分,笔者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进行研究。笔者发现,虽然诉讼时效制度确实也能起到明确保证责任,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等作用,但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特点,会导致诉讼时效不断被重新计算,而保证人会在诉讼时效中一直背负保证义务,对于只享有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保证人而言未免有失公允。由于保证期间制度对于保护保证人利益方面有很大优势,诉讼时效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很大优势,这两种制度有其各自优势,能最大限度的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笔者建议将催告权制度引入。另外,对于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因保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