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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横跨物权与债权两大领域。从古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的所有人绝对保护原则和受让人绝对保护原则中就可以看到无权处分的影子,王泽鉴先生称之为“法学上的精灵”,曾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再三论及。由此可见,无权处分制度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无权处分制度不仅关系财产交易中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还涉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选择不同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得到的效果也就不同,基于此,从无权处分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比与之易混淆的概念,对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作出界定。结合不同的立法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比照德国、瑞士、法国为代表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制度的利弊,对我国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检讨,对于学界各学说间的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及不当得利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不当得利则是从所有权安全的角度出发,注重于对债人权益的保护。保障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原本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绝不能单纯强调一方面偏废另一方面。那么,在无权处分场合,如何权衡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及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维护交易的安全,从体系和构造上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针对我国立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着重对《合同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结合学界的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学说,提出适合我国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在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上,如何协调、平衡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是根本的准则。对于我国今后立法中必须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细密设计和规范,为实现法律规定该制度的目的,达到立法的协调,弥补通说中的缺陷,尊重合同自由,较好地实现对当事人意思的保护,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以及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后果角度对于我国今后立法中提出设计建议。